《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09年10期 61-64   出版日期:2009-10-28   ISSN:1674-2869   CN:42-1779/TQ
少数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



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但在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农民工的大量流动,促进了经济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扩大了就业门路,维护了农村稳定,促进了招商引资,带动了农村致富。据人民网2008年3月4日报道,国务院农民工办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透露,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1亿人。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远离家乡,远离亲人,来到环境复杂、文化差异大的城市环境中,本是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服务,可是由于客观环境和自身状况等诸多因素使得农民工的处境相当艰难,社会犯罪率也呈现上升趋势,农民工犯罪问题较为突出。一、少数农民工犯罪之现状据武汉市洪山区某法院2008年的统计显示,该院2008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28起,其中涉及农民工犯罪案件达110余起,占13.3%。在各种刑事案件中,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件达355起,其中约25%为农民工犯罪。以下列举两个较为典型的农民工犯罪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卢某,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黄梅县孔垅镇人,武汉某装饰公司木工。2008年2月6日晚,窜至洪山区某小区,趁室内无人之机,翻窗入室,盗得装修用铜芯线若干,折合人民币2966元,后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所盗赃物部分追回并归还物主,卢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案例二:被告人代某、孙某、彭某、冯某,均为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人,武汉某建筑公司工人,2008年1月29日晚,被告4人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武汉某大学学生公寓路上,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得途经此地的行人郑某现金人民币380元以及折合人民币1871元的诺基亚E60手机一部。同年2月16日,再次窜至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段欲劫取行人艾某财物,后因艾某反抗呼救而仅将其刺伤后逃走,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年4月7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得赃款赃物均由被告等人变卖、分赃、挥霍。2008年9月,洪山区某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代某、孙某、彭某、冯某等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可见,农民工犯罪多为抢劫、盗窃等涉及他人人身财产的案件,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二、少数农民工犯罪之特点通过对近几年农民工犯罪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农民工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种类多,涉及面广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种类、罪名,大多可在农民工犯罪中找到实际案例。(二)经济拮据,盗窃犯罪率比例高目前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主要有三种生存方式,在城市企业打工、在城市建筑队打工、在城市居民家庭从事家政服务[1]。而这几种工作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更不用说那些尚未找到工作而“漂”在城市里的农民工。据四川省某公安局5年来的统计报表反映,在所立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犯罪占全部案件的53%,而盗窃案件中,农民工所作案件达70%。虽然我们用“饥寒起盗心”这句话不够妥帖,但它确实是外出务工人员在生活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犯罪突出的一个客观反映。(三)重新犯罪突出,农民工子女犯罪比例提高在农民工劳教人员中,大部分都已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仍有少部分不思悔改重新犯罪,这些重犯行为更加隐秘,手段更加残忍,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此外,农民工子女犯罪比例较大,在武汉市洪山区某法院2007年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达76起,约占案件总数的9.2%,其中约有一半为农民工子女犯罪。农民工子女随父母“漂泊”到城市,他们较难融入城市,更难融入同龄人群之中,具有较为明显的“边缘心理”。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来自农村,但并没有正式干过农活,中国农民传统的吃苦耐劳精神在他们中的许多人身上很难找到。农民工子女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受挫后,很容易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而且,与他们的父母不同,他们难以接受各种“敢说也敢做”的赤裸裸歧视,他们的预期心理和抗争能力都远远高于他们的父辈[2]。第10期尹雷等:少数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
武汉工程大学学报第31卷
(四)犯罪呈现低文化、低龄化趋势纵观近年法院审结案件的基本情况,明显可以看出,犯罪低文化、低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部分青少年只上完小学或初中,就算“完成学业”,他们回家后嫌生活艰苦,又不愿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便出外打工、经商。在城市生活中,一些新兴的娱乐服务消费项目很快找到市场,但是同时一些腐朽落后的精神文化消费形式同新事物共存,甚至有继续盛行的趋势[3]。在这些打工族中,有的能认真劳动,学习技能,有的则因一时找不到工作,或怕吃苦受累,整日游手好闲,到处流窜,伺机作案。(五)流动犯罪突出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劳动力剩余,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服务从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成为城市经济发展所需人员的有益补充。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工作都具有不稳定性,农民工犯罪呈现出较强的流动性。但由于预防和控制外来人口犯罪是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虽然近年来在城市中创建平安小区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流动人口犯罪仍然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三、解决少数农民工犯罪问题之对策(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由于经济窘迫而进行偷、抢等犯罪的问题,应从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入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并且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使其充分发挥积极引导和培训辅导作用,避免欺诈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事件发生。目前雇佣农民工的企业里,劳动合同签约率普遍很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对40个城市的抽样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12.5%;而履约率则更低,在已签约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很多无效条款[4]。民政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力度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种被喻为“驶向贫弱者的诺亚方舟”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5]。因此,政府可以把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为一项社会行为,通过立法让社会组织也成为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者,使法律援助成为在社会组织协助下的一项政府行为[6]。此外,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阻断农民工犯罪的途径,要重点抓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农民工、有轻微违法行为农民工的管理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针对农民工在心底仍存有纯朴的农民性格这一特点,要在广大农民工中宣讲犯罪案例,让他们了解到犯罪的后果和法律的严肃性,加强警示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治安检查,对条件比较差的地方要组织定期清理整顿,并且在主要聚集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三)消除排外思想,从心里接纳农民工进城的农民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市民待遇和工人待遇,导致他们难以在制度、文化和心理层面溶入城市文明;他们人在城市内,心却在城市外[7];不仅难以成为城市化的动力,还可能成为阻碍城市化的反作用力,因为随着农民工下一代的成长,在城市社会的歧视中成熟的他们,可能对城市文明充满仇恨,因而具备一定的破坏力。这就要求我们对本地人员的观念进行更新,摒除一些对外来人员歧视、排斥的心理,本着诚信、友好的态度对待外来人员。相关执法者应当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对农民工管理的艺术性结合起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初到城市的农民工了解和适应城市的社会生活、社会管理、法律保障和其它法律法规,使其感受到这座城市对其的接纳、包容,而欣然成为这里的一分子,接受城市对其的规制。(四)取消二元户籍制度,实行一元户籍制度在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的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分治,是为了在国家工业化初期避免过多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造成城市膨胀,工业化成本上升的问题。但是目前的形势发生了变化,我们不能依旧按照传统来解决户籍问题。只有解决了户籍问题,才能使农民工真正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成为一名城市公民,从而获得稳定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五)落实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并有效地预防农民工子女犯罪农民工子女频频走上犯罪道路,并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这种“二代犯罪”的现象显然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山东省青岛市调查了100位已婚进城务工农民,91%的农民工之子女已达入学年龄,但只有15%的子女能在城市、在父母身边就学;其他76%的子女因种种原因不能在城市就学。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是他们社会权利的核心,因为教育意味着希望和未来。若不让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平等地求学,就阻断了农民工在城市里安居乐业的途径。所以我们要大力加强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这对预防农民工犯罪以及子女犯罪有重要的意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除了要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培养,还要帮助广大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思想道德和社会法制思想的多重教育。四、农村普法教育之新思路研究少数农民工犯罪问题,并不是要对农民工犯罪进行毁灭性的批判,而是要引起全社会共同的关注,增加对农民工生存状况以及生产活动状况的了解,从而正确地看待少数农民工犯罪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来采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犯罪动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一)加强对农民工普法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农村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民工普法教育,既能有效避免侵害他们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帮助他们依法维权,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避免为引发更深层的社会矛盾留下隐患。加强农民工普法教育,无论是从解决现实矛盾冲突,还是从引导、帮助整个社会相信法律从而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来说,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是发挥其在城市和农村沟通作用的重要途径农民工作为农村普法教育宣传者具有特殊的优势。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他们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与生活在农村中的农民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接触的是充满现代气息和法律意识强烈的城市生活元素,但是在生活中接触的还是真正的农民。由于这种特殊的的文化熏陶和地理错位,他们具备了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的一个新的着力点加强农民工的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少数农民工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且还能带动整个农村农民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提高。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是农村劳动力中相对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他们带回农村的不仅是资金,还包括新鲜的思想。有效开展农民工普法工作,将深刻影响农村更广泛的人群。因此,作为农村普法教育,我们可以思考从农民工入手,对他们进行强有力的教育和培训,靠他们给农村带来最实用的法律信息和最有效的法律援助,从而带动农村法律意识的整体提高,这必将是农村普法教育一条新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