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08年05期 45-48   出版日期:2008-05-31   ISSN:1674-2869   CN:42-1779/TQ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理论探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把社会公平放到了一个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但社会公平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它完全是由所处时代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笔者以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一、社会公平的内涵及我国社会公平理念的变化社会公平,历来是人类长期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在西方,“公平”、“正义”是同一个词,即Justice;在中国“公平”一词既含有公平的意思,又有平等的意思。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公平、平等意味着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等同。这种等同首先表现为事物本质的相同;其次,表现为量上的相等。例如,两个价值相同的商品,其蕴涵的价值量是等值的。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恩格斯曾这样解释道,“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格地位方面的平等。经济上,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比如,社会成员平等地拥有工作、劳动、休息的权利,无论在工作的机会和过程,还是在收入分配上,社会成员都享受到与自身实际付出相适应的平等对待;政治上,在参政与议政、选举与被选举、修改宪法与法律的表决等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拥有一席之地、一票之权。法律作为国家意志和共同的游戏规则,公平、平等地规范着每一个主体的行为和活动,不管人们的天资、才能、出身、种族、宗教、性别、文化、财富等方面的差别如何,都要用法律作为唯一的准绳平等对待和规范一切人;文化上,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和文化创作等的自由权利;人格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都有人格受尊重和保护的需要,而不能损污他人的人格。人们投身于社会生活,平等地继承了历史所累积的社会力量,拥有发展条件的平等;同等地从事活动和选择职位的权利,拥有发展机会的平等;平等地享有应有的社会权利、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拥有发展结果上的平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观点认为,公平是植根于现实的,是具体的,具有时代性和阶段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平只是以劳动为同一尺度来衡量不同的人,因而事实上的不公平是存在的。由于性别的差别,劳动能力或天赋的不同,往往导致人们收入以及地位的巨大悬殊,这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是所谓“资产阶级的法权”,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将长期存在。“人生来是平等的”,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抽象的公平观。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社会财富还不够丰富的前提下,公平只能是在一定限度内相对的公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即追求生产力的高效率)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如何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与统一,如何使二者的结合最优化并最大化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向前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之所在。人民生活富裕与社会公平是我国社会长期追求的社会理想。传统的小生产经营方式使人们“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分配结果的均等,把平均主义看作是社会公平的理想形式,但这种思想严重影响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在全国解放前夕向全党指出它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2]”但这种平均主义的公平观渗透我们党的肌体和人民的头脑,以“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甚至“文化大革命”的方式表现出它给人们带来的严重后果,甚至在很长时期内还潜藏在人们头脑里作怪。为了尽快发展曾受极大破坏的生产力,邓小平同志为国民指出了改革开放道路,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党的“按照劳动、资本、技术、甚至包括管理技能等均能参与初次分配”的政策号召下,人们靠自身的努力、靠个人的能力追求自己的所得,越来越看重起点的平等、机会的公平。生产力迅速发展起来,部分人也因此而快速地富起来,邓小平同志又不失时机地强调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否则就不叫社会主义。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效率侧重于生产力尺度——人与自然关系尺度;公平则侧重于生产关系尺度——人与社会关系尺度。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发展和矛盾运动中前进的。就经济发展基础上如何注重社会公平问题,我党与时俱进,先后提出了系列理论观点,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修改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公平”,就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更多些向公平方面倾斜。党的十七大更加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后,更具体地关注到防止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的大问题:“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3]”现在学界又有人提出“效益公平的有机结合,不可割裂”,合则两利,分则双亡。当前我党正领导全体国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在实行“提低”、“扩中”、“调高”和取缔非法收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平的理念随着社会建设实践不断得到发展和创新。第5期周智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理论探析
武汉工程大学学报第30卷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与社会公平存在的问题公平固然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但更是一种社会理想和社会运动,始终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为它受生产力、经济关系等时代因素制约,具有它所处历史时期的时代烙印。我们考察社会公平,就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实际。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做的任何政策、路线和方针都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的实际,否则就要犯极“左”或极“右”的错误。党的十六大再一次强调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和社会主义都要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色,在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特定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主要矛盾,决定了我们当前的任务必须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探索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和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更好相适应的机制和体制。而这一阶段自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一直到下世纪中叶近百年时间。从国际范围看,国际环境风云变幻,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诸如科技异化、恐怖主义、环境问题、贫富差距等世界性问题在全球蔓延,不能不危及我国内部的安全稳定。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我们都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威压。“苏东剧变”、“拉美陷阱”都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从国内看,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来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从不同角度影响着和谐社会的顺利进程;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使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现阶段的小康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不平衡的小康;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是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胡锦涛同志直面当前我国发展阶段的事实,提出两个“前所未有”,即“我们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分配不尽合理,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几乎发生了其他国家所面临的种种社会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所发表的一份名为《2010年中国的三种可能前景——对98名政府和非政府专家的调查与咨询》报告,把2010年前中国社会的风险归纳为十项,其中就包括贫富差距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0%;最富裕的20%人口与最贫困的20%人口之比为10:7。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人们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享受医疗机会的不平等、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司法不公平等,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是当前我国社会不公的突出表现。这些现象遍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2005年学界对社会公平问题讨论激烈。有人担心中国会步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较大、贫富两头极端化的后尘,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应该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规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得到了集中体现。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有制和分配问题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关系。因此,我们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抽象地讨论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社会里,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人的精神文明发展,都还没有为实现社会政治的完全平等提供相应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而必然存在着旧式分工,存在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矛盾,存在着分配上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平等的王国”,不存在完全的社会政治平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特殊而复杂,社会公平问题不可能瞬间得到解决。因此,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辨证地来看待目前社会公平问题。把当前的社会不公和贫富分化与马克思当年所说的“两极分化”区别开来,马克思当年所指的是阶级的分化和冲突,是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两极中,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4]。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程度有限,生产关系发展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以权谋私、收入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和矛盾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又要看到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势头和社会主义事业稳步发展的趋势。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问题,既要看到现实的严峻,同时又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满信心。三、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古今中外研究公平问题的理论家,如近代的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莫尔、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以及现代的边沁、哈邪克、罗尔斯、诺齐克、阿马蒂亚·森等都提出过关于公平的极有价值的思想,但是都因为缺乏历史依据和现实经济依据的支撑,而有着各自时代的或阶级的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思想主要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分析过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矛盾,探讨过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过渡时期的社会公平,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早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已有了按劳分配的思想,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拉萨尔的“铁的工资规律”的谬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决定了在这一历史阶段还必须以“劳动”为同一尺度,默认劳动者有不同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因此,这种平等权利体现在分配结果上是不平等的。“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马克思说:“要避免以劳动为同一尺度来分配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的国情,决定了这种“资产阶级的权利”还将存在,劳动产品还不可能不折不扣地按照平等权利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分配和共享。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辨证的、唯物的观点分析和处理社会公平问题。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公平还不能不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我们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把它绝对化,模式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1]”当然,社会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它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和评价。社会公平的时代性和阶段性,根本原因在于它是具体的、现实的,不能靠抽象的道德与法,而是取决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取决于生产创造的财富有多少可供分配。恩格斯在1890年8月5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说:“在《人民论坛》上也发生了关于未来社会中的产品分配问题的大辩论:是按照劳动量分配呢,还是用其他方式。人们对于这个问题,是一反某些关于公平原则的唯心主义空话而处理得非常‘唯物主义’的。但奇怪的是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5]”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从公平的思想理念出发,而主张从现实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出发去探讨社会公平。生产决定分配,公平的实现程度不能超越生产关系的特点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条件和生产组织形式、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条件,决定了我们现阶段的分配只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并存。社会公平不仅具有时代性和阶段性,而且还具有阶级性。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恩格斯曾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地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1]”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就是为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平现象这一首要价值和基本目标而产生的科学理论和武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解释世界”(正视社会不公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且也为我们“改造世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告诉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问题,要从所处时代的历史的、具体的事实出发,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牢记“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1]”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性一样,社会公平正义也有阶段性。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敷设了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就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问题,致力于大力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平与和谐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条件,这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